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结合资质许可有关规定和企业关注问题,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使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2025年1月23日
一、适用范围本审查要点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质量安全。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三、人员要求
(一)个人业绩。
指个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完成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该业绩对应的在岗时间应属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阶段且不少于施工工期的1/2(机电工程监理业绩,在岗时间应为机电工程施工阶段且不少于机电工程施工工期的1/2),并已在部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截止登记,且同时所属工程项目已竣(交)工。
1.之前在其它企业完成的业绩予以认可。
2.总监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副总监)职务的经历。
3.驻地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经历,在一级监理机构监理业务中任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经历不予认可。
4.申请公路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所使用的个人业绩应至少分布在3个机电工程监理项目上。
(二)企业业绩。
指企业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新申请资质的,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资质的,为资质有效期内的在建或竣(交)工的监理业绩;延续未通过重新申请资质时,可使用原资质有效期内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业绩。上述业绩均应在部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10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请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近10年”业绩指2015年1月1日后竣(工)交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一)申请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其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可按部管理系统要求填写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并上传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扫描件。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资质的企业,当其具有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时,可同样按照前述要求操作。申请企业本身不具有上述试验检测资质,但其直接控股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51%)具有的,除按上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质量检测机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
(二)无上述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设备全额购置发票、清单、有效检校证书等扫描件。
参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等级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关要求;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应未发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评审时,专家将通过部管理系统核验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管理系统核验是否存在公路建设领域内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内是否有适用市场禁入惩戒措施的行为。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完成登记后,通过部管理系统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情形详见附件2。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情况,业绩情况(附件1中序号3)不再审查。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在交通运输部官网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部管理系统“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模块公示企业申请材料,公示时间7日。
公示期间,企业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专家评审结论。企业如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许可机关提出陈述。陈述仅限于对申请过程中已使用的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补充说明,不得提交当次申请中未使用的新人员、新业绩、新设备等材料。
不准予许可的,可登录部管理系统的企业账户,查询专家评审结论。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25年1月23日
一、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