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6月,住建部已经发布了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应明确“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由于与强制性工程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行标尚在修订中,住建部声明: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工程规范要求一致,属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如何理解“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建部做出如下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您来信 (单号: 7731*******585)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不再强制执行。与工程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行标正在修订中。
二、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工程规范要求一致,属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
如何深入领会住建部精神,处理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关系,近日,西安建筑业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阐述,推荐参考执行:
关于处理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和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关系的意见
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实施后,在与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暂未发布前,为了更好执行规范,处理好规范与现行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关系,现汇总有关意见如下,推荐各会员单位参考执行:
一、准确理解和执行工程规范“前言”中关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的涵义。
1、被废止强制性条文与规范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完全一致的,直接执行规范。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2.3条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3.2.3条中的对按抗震等级一、二、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中普通的钢筋规定完全一致的。
2、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的,严格执行规范。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中表5.1.1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为2.0kN/m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表4.2.2中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提高到2.5kN/m2,要严格执行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6条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第4.3.4条关于竣工验收的要求不一致,严格执行规范。
3、规范条文为多条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凝练,但是没有具体的技术指标的,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可按废止其强条属性,作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的推荐性条文执行。既执行规范,又执行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指标。例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2节为砌体的计算指标,条文的强制属性被废止了,但在《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中,只是对砌体强度的确定方法作出了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所以二者要结合起来执行,才能保证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4、工程规范新增条文,执行规范条文。例如《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第3.1.1条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2.0.1条。
二、准确理解“总则”中“工程建设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的涵义。
5、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属落实规范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6、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直接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当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时,可以直接判定符合规范要求。
7、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或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判定。
8、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论证主要为技术论证,可以是试验验证、专家评审或论证。
住建部发布的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电子版在住建部官网(www.mohurd.gov.cn)公开。